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瑞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63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瑞文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邵瑞文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3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附表編號9至11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訴字第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12至14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易字第19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16至17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14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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