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平
林俊昇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所載「95年5月」應更正為「民國95年5月」;法條引用欄應補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四行所載「95年5月」漏載「民國」,應更正為「民國95年5月」;又法條引用欄亦漏列「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均應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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