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伶
謝鋒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三0六號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夫妻於起訴時因分別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九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裁定參照)。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九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六千零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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