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主張本於土地所有權人地位,請求對於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即被告拆除及搬遷,惟究係主張系爭建築物為被告全體或其中一人所有,或主張系爭建築物為第三人所有,被告全體或其中一人對於系爭建築物有事實上處分權,並不明瞭。其次,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519、519之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自99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60元及1,520元,如以99年1月之申報地價計算,系爭土地之申報總價為212,800元,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申報總價為1,763,000元,顯然不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是否有誤,亦待闡明。再者,因不當得利發生之債,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應按其利得數額負責,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1,186元及遲延利息,暨自99年4月12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14,692元,惟被告利得數額為何各為三分之一?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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