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如附表所載等37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法扶律師,下同)
吳聰億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柳柏帆 律師 洪千雅 律師 康志遠 律師 蔡金保 律師 嚴天琮 律師 陳威延 律師 王捷歆 律師 邱榮英 律師原告 蘇佩琪 (即 蘇火標 之承受訴訟人)
陳坤棋 (即 陳嘉濚 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玲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偉澤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
陳孟威 (即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施俊吉被告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陳丁章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國110年2月19日108年度重上字第101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審,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 林生根 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黃瑞汝林子珊林莉柔林聖豐 (下稱黃瑞汝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1號卷(下稱高院卷)三第133至137頁、第143至145頁),經黃瑞汝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127至131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 陳天泉 於109年1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陳蘇碧月陳彥宏陳薇惠陳美合 (下稱陳蘇碧月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三第111至125、139至141頁),經陳蘇碧月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127至131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 王永順 於109年3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王郭錦雀王姿雁 (下稱王郭錦雀等2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三第325至332頁),經王郭錦雀等2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321至324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 余茂己 於109年4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 王春桂余美娟余美蓮余明進余啓榮 (下稱 余王春桂 等5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三第477至485頁),經余王春桂等5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473至476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 鄭俊雄 於109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蘇麗蘭鄭啓吟鄭婉婷鄭婉如 (下稱蘇麗蘭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三第405至411頁),經蘇麗蘭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401至404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產公司,亦為第三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郭文進嗣變更 為施俊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可稽(見高院卷三第437至447頁),經施俊吉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三第435至436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 蔡武煙蔡宗瑋 於109年8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蔡明勳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雲林地院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見高院卷四第57至65頁),經蔡明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高院卷四第54至53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 林坡宏 於110年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游秀鳳林炳辰林泉吉林盈亨 (下稱游秀鳳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一第285至293頁),經游秀鳳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字卷一第281至282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蘇火標於110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沈暖蘇偉正 、蘇佩琪,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無被繼承人蘇火標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41至347、第419頁),經沈暖、蘇偉正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17至318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蘇火標之繼承人蘇佩琪未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為原告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51至352頁)。
㈩、陳嘉濚於110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坤棋、陳淑玲、陳偉澤、陳孟威(下稱陳坤棋等4人),有戶籍謄本、本院查無被繼承人陳嘉濚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函、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一第193至209頁、第417頁;卷三第205至213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坤棋等4人為原告陳嘉濚之承受訴訟人(見本院更字卷一第351至352頁)。
、 王科文 於110年12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王子云王聖鑫汪景蘭 (下稱汪景蘭等3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更字卷三第59至66頁、第291至298頁),經汪景蘭等3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更字卷三第55至56頁),並送達於對造,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陳坤棋、陳淑玲、陳偉澤、陳孟威、蘇佩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破產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賣,於107年10月17日拍定,於108年6月17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並定於同年7月19日實行分配。本件原告等對萬有公司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下稱系爭勞動債權),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下稱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系爭勞動債權有與抵押權等別除權之同一受償順位,自97年11月5日至同年月30日之工資,屬破產法第96條第2款所定之破產財團債務,應優先受償,原告已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嗣後亦提出雲林縣○○鎮○○○○○000○○○○○○000號調解書以為執行之名義。系爭分配表未將系爭勞動債權列入優先債權分配,致原告可分配之受償金額因此減損,是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債權為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併列之優先債權。㈡系爭分配表【表1】分配次序6及【表2】分配次序4分配予被告台灣金聯公司之分配金額,應更正為將原告第一項之債權金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併列為同次序優先債權,按債權比例重新分配。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本件原告非系爭執行事件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且系爭分配表亦未將原告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列入分配,是原告就系爭分配表無分配額可言。原告既非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亦非債務人,則系爭分配表之分配內容即與原告無涉,原告自非適格之當事人,且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參與分配,業經法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原告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應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㈡、本件破產管理人已將原告及其被繼承人之薪資、資遣費債權列入破產債權,自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不得以訴訟方式提起本件訴訟(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依民法第37條、第40條、破產法第91條、第96條第2款、第98條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㈠,破產人宣告破產時,應負擔之員工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係破產宣告前或因宣告破產而產生,係屬破產債權,屬破產債權部分(即97年11月5日宣告破產前成立者),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應只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原告主張系爭勞動債權有優先受償權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此部分請求參與分配即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2號解釋之法律見解,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惟系爭勞動債權於97年11月5日萬有公司裁定破產時,原告與萬有公司已終止僱用關係,自應適用97年11月5日萬有公司裁定破產時之勞基法,始符信賴保護原則。蓋本件債權銀行係為解決萬有公司廠房內所堆放之事業廢棄物,才出資取得不良債權而接手解決問題,本件並無退休金跨越新舊法而於新法實施才完全實現需適用新法之問題。又本件僱傭關係於破產時已終止,與釋字第782號解釋文所述給付具繼續性之退撫金不同,自不得溯及既往。
㈤、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已就修正後可溯及既往部分有所規定,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不在內,且參諸103年12月29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期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可知,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係針對未來之放款行為始有適用,益可證明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係故意排除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避免先前銀行未將勞工債權列入與抵押權、擔保物權同一順位之風險,故未規定勞基法第28條第1項有溯及既往效力。本件原告主張應列入分配之系爭勞動債權,係最遲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即97年12月5日前所發生,於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生效(即104年9月4日)之前,自無上開修正後該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臺抗字第490號、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第三人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日經本院以97年度破字第4號宣告破產,迄今尚未終結,原告或原告之被繼承人係萬有公司之員工,對破產人萬有公司之薪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勞動債權存在(即系爭勞動債權),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在97年4月之前。
㈡、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萬有公司之財產進行拍賣,於107年10月17日拍定,於108年6月17日製作分配表,並定於同年7月19日實行分配,原告於同年7月16日具狀聲明異議,因被告為反對陳述,原告乃於108年7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
㈢、依雲林縣○○鎮○○○○○000○○○○○0000號調解書(下稱北港調解書)記載之原告等與萬有公司間勞動債權,於105年12月28日成立調解,萬有公司應給付原告等207,324,762元。
㈣、原告曾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16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裁定駁回原告等人參與分配之聲明,原告等人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等人異議,原告等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重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原告等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臺抗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
㈡、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修法前業經破產裁定,但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之債權人即原告?
㈢、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請求如原告訴之聲明所述,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是否適格?⒈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2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前項期間,於第40條之1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4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對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之債權人始得提起,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1條及第39條規定自明。所謂債權人,係指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而言,如未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即不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77年度臺上字第312號、89年度臺上字第445號判決參照)。是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僅在解決債務人及已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等彼此間對應受分配金額之爭議,而不及於未合法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⒉查,原告曾於107年10月12日聲明參與分配,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月16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9404號裁定駁回原告等人參與分配之聲明,原告等人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等人異議,原告等人提起抗告,經臺南高分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8年重抗字第5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原告等提起再抗告,復經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臺抗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該裁定附卷可稽,且系爭分配表亦未將原告等人之系爭勞動債權列入分配,是原告等就系爭分配表無分配額可言,依上開說明,原告等既非系爭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則系爭分配表之分配內容,即與原告等無涉。原告等既非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當事人,其等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已有未合。
⒊原告等固主張其等聲明參與分配時雖未提出執行名義,然嗣
後已補正北港調解書為執行名義,且已遵期聲明異議,對為反對陳述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等當事人適格自無欠缺云云。經查,原告等雖有於系爭執行事件中提出北港調解書為執行名義,並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參與分配,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萬有公司所積欠自97年5月5日起至97年11月4日該公司受破產宣告前之工資屬破產債權,應適用破產法第99條之規定,須依破產程序行使,認原告等就該部分工資債權聲明參與分配,於法未合;復以原告等於聲明參與分配時所提出之破產債權審核名冊,並未就屬財團債務即自97年11月5日宣告破產以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工資部分債權予以特定,而於107年10月17日及同年11月1日2次函文通知原告等人釋明並特定屬於財團債務之工資債權,因原告等人均未補正,認原告等未合法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原告等聲請參與分配於法不合,以裁定駁回原告等參與分配之聲明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則本件顯非因原告等人未提出執行名義而駁回其等參與分配之聲明,自不因其等有提出北港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即得認其等已合法參與分配。是原告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㈡、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是否適用於修法前業經破產裁定,但破產程序尚未終結之債權人即原告?⒈經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04年1月20日修正前第2
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則本件原告等主張其等勞動債權,性質並非即屬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等權利。嗣雖上開勞基法條文再經修正為「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㈠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㈡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㈢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依同法第86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本法104年1月20日修正之條文,除第28條第1項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已明確規定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之施行日期係自公布後8個月始施行,亦即已由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該條項之施行日期,確無溯及既往適用之例外規定,縱使該規定如原告主張係給予銀行有時間調整日後融資評估之用,亦不影響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係自公布後8個月始施行之規定。再者,增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亦明文:「本法第28條第2項於104年2月6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5項規定申請墊償」,乃因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無溯及既往之適用,故另作保障勞工之相關配套措施,即由勞基法第28條第2項設墊償基金,資為墊償雇主所積欠第1項工資之機制,兼顧勞工生存權之保障,並無違反憲法第153條、第155條保護勞工之憲政意旨(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450號裁判參照),並非全無保障勞工。至原告主張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規定僅係針對勞基法第28條第2、5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範圍做釐清而已,並非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然姑不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4規定是否僅係就墊償範圍釐清,有關勞基法第28條規定修正前,雇主所積欠勞工之退休金、資遣費,既明文規定有另外之處理方式,顯係就法條修正前後所積欠之退休金、資遣費欲作不同之處理模式,益證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確無溯及適用之效力。
⒉復觀諸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之立法理由為:「一、國際勞工
公約第一百七十三號,要求國家法律或規章賦予勞工債權應高於國家及社會安全制度給付請求權之順位。另我國憲法除揭櫫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茲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勞工生活之所繫,現行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雖定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惟實際受償時卻因雇主資產除抵押物外,幾無所剩,勞工債權雖優先一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亦難獲得清償,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提高特定勞工債權之受償順序,例如:以某事業單位就其土地設定抵押權貸款六百萬元,因經營不善歇業,積欠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二百萬元,土地拍賣後所得價金五百萬元扣繳土地增值稅四十萬元後,剩餘四百六十萬元。按第一項各款所定債權與第一順位擔保之債權有同一受償順序,經按比例分配後,勞工獲償一百一十五萬元(四百六十萬乘以四分之一),其餘未受清償之八十五萬元,仍有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受清償之權。…」。由此可見,除勞基法第28條第1項修正後始發生之工資債權外,仍揭示勞工債權雖優先一切債權,惟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而原告等聲明參與分配之系爭勞動債權,多為97年4月以前之薪資暨衍生之不休假代金、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等,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北港調解書附卷可證。換言之,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於000年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生效之前,自無上開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前揭說明,原告等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既非於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於修正後始發生之債權,自仍劣後於擔保物權所擔保之債權。
⒊按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原則,故除法律明定新法應溯
及適用,或該新法規定原即為法理,於施行前應為同一之解釋外,於新法施行前發生之事實,自不適用新法或得依該規定而為同一之解釋。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將勞工債權優先權範圍增加雇主未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且受償順序與抵押權等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此部分債權應自新法施行後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受破產宣告之情事發生始適用新法之規定。至非真正溯及,係指新法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施行時期,當特定法條之所有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時,無待法律另為明文規定,即應適用法條構成要件與生活事實合致時有效之新法,根據新法定其法律效果。而本件系爭勞動債權即萬有公司積欠勞工之債權及雇主即萬有公司歇業、清算或受破產宣告之事實均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並無跨越新法施行後,自無所謂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施行時尚未結束之問題。至原告雖主張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略稱:系爭勞動債權迄今仍未受清償,原告對萬有公司之債權法律關係事實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本即應適用修正後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等語。惟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於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為兩造所不爭執,當時萬有公司積欠原告系爭勞動債權之事實即已確定發生,要與是否受償無關,觀諸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2號解釋之案例事實係有關退撫給與,而退撫給與可能因退休後始發生之事由而喪失、停止、恢復、剝奪、減少,與系爭勞動債權確定後即不會再變動之情有異,自無從比附援引。
⒋原告主張系爭勞動債權屬破產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部分:
⑴按法人於宣告破產後,應即進行清算;且法人至清算終結止
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此觀民法第37條、第40條之規定自明。又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法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至破產管理人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法院之許可,得於清理之必要範圍內,繼續破產人之營業,破產法第91條亦定有明文;是其因而所發生之債務,因係發生於破產宣告之後,且為保存破產財團所必要,因此破產法第96條第2款亦為相應之規定為「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財團債務」。是以,破產人宣告破產時,應負擔員工之系爭勞動債權,係破產宣告前產生,除前揭財團債務外,自屬破產債權,應可認定,原告主張係屬破產財團債務,尚有誤會。
⑵又按破產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破產宣告前他方當事
人已照約履行者,破產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破產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破產法第96條第2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破產宣告後,他方當事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應由破產管理人履行之對待給付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參照)。原告等主張其等於萬有公司破產宣告後之系爭勞動債權,認應與「財團債務」同視,然依上開說明,萬有公司破產宣告後,除原告等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破產財團之財產,始得為財團債務,而系爭勞動債權並非屬之,原告此部分主張,要屬無據。至原告另援引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判決要旨,係針對重整公司所表示之意見;復另援引法務部95年4月19日法律字第0950012859號函說明四部分,乃係針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受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行政處分所衍生之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爭議,即進入清理程序後,發生員工辦理退休及資遣之事實,依法向雇主請求退休金及資遣費,認為發生於公司重整「後」之退休金、資遣費應與「重整債務」同視等情,核與本件係破產前發生之系爭勞動債權,於萬有公司破產宣告後,原告等認應與「財團債務」同視,亦無從比附援引。
⑶原告等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既無上開修正後勞基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即其等無「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規定之適用,即無適用或類推適用破產法第108條第2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及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等規定之必要。另有關萬有公司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依破產法第97條:「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規定可知,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僅優先於破產債權而受清償,均非屬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所定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亦即並未優先於抵押權等(別除權)擔保物權或順位等於別除權而受清償,其性質仍非屬於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而仍應屬普通債權。又本件原告等雖未向本院執行處具狀陳報萬有公司於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然依上開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系爭勞動債權既均發生在97年4月之前,可徵原告等就萬有公司97年11月5日破產宣告後,至97年12月5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之工資債權部分,並無債權存在,自無從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分配受償。
六、綜上所述,原告等不得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且原告對萬有公司之系爭勞動債權均發生於勞基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並無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系爭勞動債權僅屬普通債權,亦無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應按其債權比例而與之優先受償。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更正系爭分配表如其聲明所示,均非有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號姓名住居所1王金爐住嘉義縣○○鄉○○村○○○00號2 盧宗瑋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居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3 盧金清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居雲林縣○○鄉○○村○○○0○00號4 盧淑芬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居雲林縣○○鎮○○里○○街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5 王水池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6 王世安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7 唐凰鳳 (即 王旭堂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8 王中志 (即王旭堂之繼承人)住同上9 王中男 (即王旭堂之繼承人)住同上10 王惠卿 (即王旭堂之繼承人)住同上11 王志文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巷000弄0號12王 李連續 住○○市○○區○○里○○街00號三樓13 王瑞文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14 朱文世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15余王春桂(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里○○00號16余美娟(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7余明進(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8余啓榮(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9余美蓮(即余茂己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0巷0號5樓20 吳水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8樓21 吳水溝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22 吳志雄 住雲林縣○○鎮○○路00號23 吳秀玉 住雲林縣○○鎮○○里○○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24 吳明昌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5 吳明晃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4樓之726 吳明爾 住雲林縣○○鄉○○村○○0號居雲林縣○○鎮○○街00巷0號27 吳金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0號28 吳青木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9 吳俊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樓之130 吳政毅 住雲林縣○○鄉○○村○○00號31 吳國運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32 吳源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33 呂俊民 住○○市○區○○里○○路00號34 呂清蓬 住嘉義縣○○鄉○○村○○00號35 呂媽景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居雲林縣○○鎮○○街0號36 李招陸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巷00號37 李昌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38 李榮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39 李麗珠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40 汪世賢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41 周興國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42 易嘉川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43游秀鳳(即 林坡宏之 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44林盈亨(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街00○0號45林炳辰(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46林泉吉(即林坡宏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47 林忠義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48 林東達 住嘉義縣○○鄉○○村○○路0○0號49 林照堯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居彰化縣○○鄉○○村○○街000號50 侯丙丁 住雲林縣○○鎮○○里○○00號51 侯西東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居嘉義縣○○鄉○○村○○路000號52 侯定江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53 姚川務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54 洪建清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55 洪耀川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56 胡森元 住○○市○區○○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鎮○○0街00號57 徐兆甫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58高竹福住○○市○○鎮○○里○○路00巷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號59 高坤 永住○○市○區○○里○○路0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號60康金盛住嘉義縣○○鄉○○村○○00○0號61 張俊和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62張紡住雲林縣○○鄉○○村0號63 張淑芬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64 張淑玲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0號7樓65 張耀宗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號66 莊春廷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467 許宏宗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68 許金標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069 郭慢來 住雲林縣○○鎮○○里○○00號70 陳志昌 住雲林縣○○鎮○○路0號71 陳志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2樓72 陳東誼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73 陳武郎 住雲林縣○○鄉○○村○○街000號74 陳建政 住雲林縣○○市鎮○里○○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巷00弄00號4樓75 陳茂仁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0○00號76 陳茂雄 住雲林縣○○鄉○○村○○○00號77 陳國良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78 陳許月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號之179 陳瑞成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80 陳滿堂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81 陳藻華 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82 黃永昌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巷00號5樓83 黃志榮 住雲林縣○○鎮○○路0號5樓之184 黃海山 住嘉義縣○○鄉○○村○○○00號85 黃萬修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0號86 黃譯瑩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8樓之887 楊按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0號88 温新禧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89 葉秀美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90 劉許錦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91 劉聰文 住嘉義縣○○市○○里○○路00巷00號3樓之792 劉鐘林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93 蔣永發 住嘉義縣○○鄉○○村○○00號94 蔡文祥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95 蔡坤樺 住雲林縣○○鄉○○村○○00號96 蔡明賢 住雲林縣○○鄉○○村○○0號居雲林縣○○鎮○○街00○0號97蔡明勳(即蔡武煙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12樓98 蔡建信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99 蔡春榮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100 蔡秋凉 住雲林縣○○鎮○○里○○00號101 蔡瑞豐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102 蔡裕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103 蔡嘉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04 蔡維德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號105 蔡銀常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106 蔡錦源 住雲林縣○○鄉○○村○○街0號107蘇麗蘭(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108 鄭啟吟 (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09鄭婉婷(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10鄭婉如(即鄭俊雄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111 賴通海 住嘉義縣○○鄉○○村○○00號112 蘇文俊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113 蘇廷揚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114 蘇宗榮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115 蘇明男 住雲林縣○○鎮○○里○○街0巷0號116 龔裕光 住雲林縣○○鎮○○街00號117 李青殷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118 王璧瑶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段000號119 吳紹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120 林秀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號121 孫大琦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122 張仁智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號123 張淑貞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124 陳建榮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125陳洽㨗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0號126 黃浩然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127 楊明峰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28 劉順治 住○○市○○區○○里○○00號居嘉義縣○○市○○路00號129 謝淑琪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130 謝復業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131黃瑞汝(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住嘉義縣○○市○○里○○○0號132林子珊(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133林聖豐(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34林莉柔(即林生根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35 蔡志豪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136 鄭敦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137 蘇錦堂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138 王世宏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139汪景蘭(兼王子云、王聖鑫共同法定代理人)(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140王子云(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141王聖鑫(即王科文之承受訴訟人)住金門縣○○鄉○○村○○路0號142 王清松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號居雲林縣○○鎮○○里○○街00號143 余昇奮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號144 余秋燕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145 余璧岑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號146 吳志強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147 吳明義吳尚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0號148 吳明興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0號149 吳秉爵 住○○市○○鄉○○村○○○00號之63居嘉義市○○路000巷00號150 吳金定 住雲林縣○○鄉○○村0○0號151 吳俊霖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152 吳建文 住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之3居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153 吳建泰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154 吳政勳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155 吳茂源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之1居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156 吳淑貞 住雲林縣○○鎮○○里○○00號157 吳勝樹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158 吳堯鴻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0號9樓159 吳棍凉 住雲林縣○○鄉○○村0鄰○○路0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號160 吳雅萍 住雲林縣○○鎮○○里○○00號161 吳漢鍵 住雲林縣○○鄉○○村○○○0號162 吳慶恩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7樓163 吳適欣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164 吳憲清 住雲林縣○○鄉○○村○○街00號165 呂茂坤 住○○市○○區○○里○○路0段00巷00號住○○市○○區○○里○○路0段00巷00號166 呂麗雲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10樓167 李月嬌 住嘉義縣○○鄉○○村00號168李 四川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號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0號6樓169 李位哲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170 李秀偵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171 李秀麗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7樓172 李依芬 住雲林縣○○鎮○○里○○街0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0號173 李佩蓁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174 李芳蓁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175 李建國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176 李界亨 住雲林縣○○鄉○○村○○路0巷0號177 李美秀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0號178 李振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179 李佳昱李素美 住雲林縣○○鄉○○村○○0號居雲林縣○○鄉○○村00○0號180 蘇淑燕 (即 李國銪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街里00鄰○○路000巷0號181 李智偉 (即李國銪之繼承人)住同上182 李蓓雯 (即李國銪之繼承人)住同上183 李安妮 (即李國銪之繼承人)住同上184 李智富 住嘉義縣○○鄉○○村○○00號185 李慧君 住嘉義縣○○鄉○○村○○○0○0號186 李輝明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6樓187 李曉婷 住雲林縣○○鄉○○村00號188 李蕙宜 住雲林縣○○鎮○○村00○00號189 沈欽林 住雲林縣○○鎮○○里○○00號190 沈欽斌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191 周天郁 住○○市○區○○里○○○路00號192 周明金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193 林秀惠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號194 林佳慧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195 林明宏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196 林芳志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197林門成住雲林縣○○鄉○○村○○街00○00號198 林建賢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號199 林紫菀 住雲林縣○○鎮○○里○○街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巷0號200 林嘉玲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201 林銘墻 住雲林縣○○鄉○○村○○00號202 林耀崑 住雲林縣○○鎮○○里○○路00巷0號之2203 侯信佑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204 侯盈志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205 姚淑津 住雲林縣○○鎮○○街000號206 姚許秋月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207 施俊良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208 施貴森 住嘉義縣○○鄉○○村000○00號209 柯証元 住嘉義縣○○鄉○○村○○路00巷00號210段 岱君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211 洪建榮 住○○市○○里○○○路000號212 孫兢優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13栗林宏住雲林縣○○鎮○○里○○00○0號214 高天 助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巷0號215 高崇欽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16 高嫦蘭 住雲林縣○○鎮○○里○里路00號217 張世銘 住雲林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218張國枬住○○市○○里○○○村00號3樓1219 張福吉 住雲林縣○○鄉○○村00號220 張氶濃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21 許文仲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22 許東隆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223 許金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24 許財順 住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225 許舜宇 住嘉義縣○○鄉○○村○○○00號226 許榮吉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27 陳士傑 住嘉義縣○○鄉○○村00號228 陳文選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229 陳王金花 住雲林縣○○鄉○○村○○○00號230 陳明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231 陳明利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232 陳明宏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33 陳明福 住雲林縣○○鄉○○路00號234 陳明璜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9樓235 陳炎賜 住雲林縣○○鄉○○村00號236 陳俊廷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237 陳建瑶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238 陳建鵬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4樓之2239 陳政雄 住嘉義縣○○鄉○○村○○○00號240 陳秋雅 住雲林縣○○鎮○○里○○00號241 陳重文 住雲林縣○○鄉○○00○0號242 陳崑玉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243 陳莉娜 住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號244 陳連彰 住嘉義縣○○鄉○○村00號245 陳嘉駿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46 陳榮堯 住雲林縣○○鄉○○村○○○0號247 陳榮謀 住嘉義縣○○市○○里○○路0段0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248 陳麗燕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號249 陳顯照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50 陸婉柔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251 曾逢 俞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52曾進明住○○市○○區○○里○○路000號居高雄市○○區○○0街00號253 曾寶源 住雲林縣○○鎮○○里○○00號254 賁俊平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55 黃和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256黃川和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號8樓257 黃文洲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258 黃正吉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59 黃正雄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260 黃秀蘭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8樓261 黃信文 住嘉義縣○○市○○里○○○○000○00巷00弄0號262 黃建民 住雲林縣○○鄉○○村○○○00號263 黃純寶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8樓264 黃基彰 住嘉義縣○○鄉○○村○○○00號265 黃朝煦 住嘉義縣○○鄉○○村○○街0○0號266 黃榮郁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267 楊金龍 住嘉義縣○○市○○里○○00號268 楊清溪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269 楊富美 住○○市○○里○○街000號7樓2270 温錦賢 住○○市○○里○○街000號7樓之2271 温釱旺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272 廖健甫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0號5樓273 廖經和 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274 趙文巍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75 劉佳玲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276 蔣宗道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77 蔡仁義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278 蔡秀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279 蔡依穎 住○○市○區○○里○○街000巷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號280 蔡侑倫 住雲林縣○○鎮○○里000○0號281 蔡忠霖 住雲林縣○○鄉○○村00○000號282 蔡明凱 住雲林縣○○鎮○○里○○街0號283 蔡炎山 住雲林縣○○鎮○○里○○00號284 蔡金塗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285 蔡俊華 住雲林縣○○鄉○○村○巷○00號286 蔡守璿蔡健華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0○0號287 蔡莉莉 住雲林縣○○鎮○○路00號288 蔡湘君 住雲林縣○○鎮○○里00號289 蔡順良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號7樓290 蔡煌裕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巷00號291 蔡爾塘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292 蔡爾豐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293 蔡福興 住雲林縣○○鎮○○里○○00號294 蔡蒼義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295 蔡慶東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00號296 蔡耀賢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居雲林縣○○鎮○○里○○路00號297 鄭宏暉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之11居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298 鄭麗明 住雲林縣○○鎮○○里○○0號299 蕭連興 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巷00號300 賴乙安 住嘉義縣○○鄉○○村○○00號301 謝淑琴 住雲林縣○○鎮○○街00號302 顏素芳 住○○市○○區○○里○○街00號6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303 魏秋蘭 住雲林縣○○鎮○○里○○路000○0號10樓居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304 蘇綉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0號305沈暖(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里○○路0號306蘇偉正(即蘇火標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2樓307 蘇志強 住雲林縣○○鎮○○里○○00號308 蘇宥如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09 蘇昭銘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310 蘇玲虹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311 蘇崑富住 雲林縣○○鄉○○村○○街00號312蘇清河住雲林縣○○鎮○○里○○0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0號313 蘇惠絹 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0○0號314 蘇瑞祥 住雲林縣○○鎮○○里○○街00巷00號315 許萬來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316王郭錦雀(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里○○00號317王姿雁(即王永順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街○○巷00號318 王鑑維 住嘉義縣○○鎮○○里○○000號居嘉義縣○○鄉○○村0○00號319 林熿洽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弄0號320 許行芳 住雲林縣○○鄉○○村○○00號321 許金和 住雲林縣○○鎮○○里○○00號居雲林縣○○鎮○○里000○0號322 許金獅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323 許義男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324陳蘇碧月(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住雲林縣○○鎮○○街0巷0號325陳彥宏(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00號之69三樓2326陳薇惠(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327陳美合(即陳天泉之承受訴訟人)住○○市○鎮區○○路00巷0弄00號328 陳志文 住嘉義縣○○鄉○○村○○○00號329 陳春田 住○○市○○區○○里○○000號之15330 陳鮑馥貞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331 陳耀輝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332 黃天來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2居嘉義縣○○鄉○○村00○0號333 黃金象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334 黃偉峯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335 黃順發 住嘉義縣○○鄉○○村○○000○00號336 黃德義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337 葉芳男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居雲林縣○○鎮○○街000號338 蔡山野 住雲林縣○○鎮○○里○○00號339 賴永飛 住嘉義縣○○鄉○○村○○00號340 陳俊宏 (即 陳明元 之繼承人)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之2341 陳素春 (即陳明元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之2342 陳諭滿 (即陳明元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0號2樓343 陳素野 (即陳明元之繼承人)住嘉義縣○○鄉○○村○○街0號344 陳素玲 (即陳明元之繼承人)住嘉義縣○○鄉○○村○○00號345 李黃簟 (即 李秋玉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里○○路000號346 許玉蕙 (兼 吳啟章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00○0號347 吳俊頴 (即吳啟章之繼承人)住同上348 吳俊旻 (即吳啟章之繼承人)住同上349 吳旆慈 (即吳啟章之繼承人)住同上350 蔡和東 (即 蔡佩勳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街里○○街00號351蔡 吳金滿 (即蔡佩勳之繼承人)住同上352 許政次 (即 許義霖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里○○00號353 吳彩雲 (即 林富家林妤明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354 林淑女 (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355 林惠明 (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11356 林如玉 (即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357 林佳明 (兼林富家及林妤明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街00巷0號358 陳慧敏 (即 何侹傑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巷0號359 何東和 (即何侹傑之繼承人)住同上360 何依蓮 (即何侹傑之繼承人)住同上361 何依香 (即何侹傑之繼承人)住同上362 陳世賢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居雲林縣○○鎮○○路000巷0號363 蔡勝富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364 施月琴 (即 吳鴻祥 之繼承人)住雲林縣○○鄉○○村○○路0號365 吳媖媜 (即吳鴻祥之繼承人)住同上366 吳婉綾 (即吳鴻祥之繼承人)住同上367 蔡麗香 (即 鄭成春 之繼承人)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7368 鄭彗伶 (即鄭成春之繼承人)住同上369 鄭凱謙 (即鄭成春之繼承人)住同上370 鄭婷文 (即鄭成春之繼承人)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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