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1月間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72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2463號、91年度偵字第6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甲○○上訴而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