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至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牽連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提出臺灣臺北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一件。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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