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87號原告 蘇麗美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 黃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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