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侯慶鐘 被告 侯托 (已歿)
侯竅嘴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在起訴前既已死亡,則該當事人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要旨參照),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等,被告侯托於起訴前之15年11月20日(即大正15年11月20日)已死亡、被告侯竅嘴於3年2月22日(即大正3年2月22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則被告2人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不生補正之問題,原告起訴自不合法,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陳端宜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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