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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