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范婉榆被告陳正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度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范婉榆因被告陳正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09年刑保字第178號),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後,業經釋放,嗣經本院於110年7月1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20頁、第44至45頁)。
(二)嗣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3449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被告遵期到案執行,被告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第29至33頁、第37頁)。
(三)惟被告業已緝獲歸案,並於110年11月5日入法務部○○○○○○○執行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乙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被告既已歸案執行,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已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