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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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陳報設於同一戶籍之男子乙○○,與之關係如何?若是家屬,另提出其近2年財稅中心之財產及收入資料,並說明其對家計之負擔程度及方式。
三、陳報聲請人就扶養義務人丙○○、丁○○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