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3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
(公告現值1,200元×面積7,126.45㎡×原告應有部分25/7420=
28,8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