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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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邱景芬
法官吳佳穎法官廖怡貞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