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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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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