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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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80,00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嗣後變更請求為40,000元及
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核屬聲明之減縮行為,應屬合法。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其係合法設立之公司,業經緯來電視網有限公司授權原告在
臺灣地區(含臺澎金馬地區)家用影音產品發行(含出租銷
售)生產複製及設計印刷包裝。被告明知「愛在哈佛」係原
告享有在臺灣地區獨家重製、出售、出租、發行影音產品權
利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利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持有。而被告未經原告公司授權、同意,竟提
供其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戶,幫助他人在Yahoo奇摩拍
賣網站販賣「愛在哈佛」之盜版光碟方式,侵害被告享有專
屬授權之上述影音著作,經原告提起侵害著作財產權刑事告
訴後,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以96年度易字第42
9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原告之著作財產權遭被告侵害損失
甚鉅,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條第3項「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其損害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並減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意旨:
我沒有違反他們公司的著作權,我的帳戶被騙了,造成這個
結果,刑事認定的事實就可以看得出來等語,並聲明:⑴駁
回原告之訴。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之行為,且損害之發生與其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
要件。本件原告主張其著作財產權及商譽受侵害,既經被告
否認如前述,自應就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暨其
所受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23號、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
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86年度上字第17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原告於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應就其主張之事實先負舉
證責任;如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為真實者,則被告對其抗辯
事實縱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告自始否認以aaasop03帳號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拍賣之
「愛在哈佛」影音光碟係伊盜拷或販售;而本院所調閱刑事
案件之偵㈡卷所附之託運單所載之寄件人係「 廖忠義 」,寄
件址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6樓;奇摩拍賣網站就
前揭拍賣帳號之會員登錄資料函覆:「 蘇穎臣 ,生日0000-0
0-00,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通信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通信地址屏東縣中正路3號」,亦與卷附戶
籍謄本所載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設籍地
址不符;法官問:「被告提供的帳號與妨害著作權有什麼關
聯?」、原告復稱:「這只是佐證,沒有辦法提供更進一步
的資料。」,法官問:「被告提供的帳號有可能是給詐騙集
團,有何意見?」、原告又稱:「沒有意見。」),因此原
告主張被告提供郵局帳號給人家匯款,然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被告所盜拷或販售,即無從認定上述影音光碟係被告所盜拷
或販售。
㈢況原告提出之刑事判決、授權使用合約書、駐外館處文書認
證、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託運單、銷貨明細、錄影
帶封面、光碟外觀照片、退貨單、授權書、拍賣網頁,僅與
授權使用、認證、拍賣、購買、交貨、退貨及另案賠償有關
,均非上述帳戶資料係由被告供給之證據;此外原告迄未提
出足認被告交付、販賣帳戶資料之其他事證予本院審酌,即
無從認定被告就「愛在哈佛」盜版影音光碟在網路上拍賣,
有何關聯共同之侵權行為。
㈣綜上所述,原告並不能證明被告就其享有專屬授權之「愛在
哈佛」影音光碟在Yahoo奇摩網站上拍賣,有何故意、過失
之不法行為,即與民法第184條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
定之賠償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上述規定訴請被告給付40,0
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任何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原告雖請求宣告假執行,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附麗,自應駁回,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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