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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