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2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係由債務人甲○○以自己名義具狀對自己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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