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22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
㈢聲請人狀尾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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