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70號聲請人 李湘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永勲賴啓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號CH432394之本票原本。
三、確認票號CH432394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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