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丁○○
4樓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辛○○
己○○被告壬○○兼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乙○○、戊○○、壬○○涉有殺人未遂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75號刑事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並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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