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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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家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994、12658、1634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宋家恩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宋家恩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宋家恩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黃宇宸 」成年男子所吸收,參與一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結構性之詐騙集團,並擔任車手取款的工作,其後再加入「奧斯卡金像獎」的飛機通訊軟體群組,聽從暱稱「宋」的指示來向被害人面交取款(涉嫌參與組織犯罪之罪嫌部分,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9562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宋家恩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某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 陳碧桃 、 吳采億 進行詐騙,使陳碧桃、吳采億等人陷於錯誤,乃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宋家恩,宋家恩向陳碧桃收受新臺幣(下同)50萬元後,旋於同日11時45分許,依詐欺集團之指示將該現金放入烏日高鐵站置物櫃內,並將密碼告知予暱稱「宋」之成年人;宋家恩另於同日下午6時許,在新竹縣新竹市之新月沙灘,將63萬元交付「奧斯卡金像獎」暱稱「宋」所指定之成年人,並獲得車馬費5000元。嗣經警獲報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宋家恩所有之手機2支(含SIM卡2張)、黑色短袖上衣、長褲及NIKE運動鞋1雙等物。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宋家恩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碧桃、 吳采憶 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證人 戴呈杰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照片、埤頭分
駐所電話錄音譯文表、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存摺翻拍照片、車行記錄匯出文字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照片、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埤頭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取款地點照片。
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9562號起訴書。
四、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宋家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就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
罪等罪間,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宇宸」、暱稱「宋」及其所
屬詐騙集團成員就上開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告訴人陳碧桃及吳采憶,各次侵害之告訴人法益具差異性,且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是被告上開所犯2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4日確定,於110年10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1年3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被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有前揭犯罪前科紀錄,出監後又再犯本案,堪認意志不堅,守法觀念不足,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㈤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然被告於本案既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但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而詐騙
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動輒聽聞公家機關、銀行或友人之來電,時而誤為係詐欺集團,人人惶恐不安,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己身之力,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以有組織、縝密分工之方式詐欺取財,且負責擔任「車手」之工作,造成告訴人陳碧桃及吳采憶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亦使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主謀成員之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氾濫,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被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自應嚴予非難。復考量被告並非擔任集團內核心角色,犯後坦承犯行,被告無能力賠償告訴人,故未能達成和解;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入監前在雪霸休閒農場擔任洗碗工(見本院卷第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且就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審酌其本案犯罪類型、手法均相同,時間分布相近等因素,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部分:㈠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詐欺集團成員當天有給車馬
費共5千元,但並未收到原本預計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77至78、81頁),在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另受有報酬之情形下,自應以被告當日實際取得之5千元作為其犯罪所得而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明確(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7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所穿著之物,然此等物品均僅為其日常生活所用之物,且尚不足以認定係專供被告遮蔽、掩飾身分之用,且均非違禁物,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欺方法主文(罪名、宣告刑)1陳碧桃詐欺集團某不詳之成員自111年7月26日8時許起,先後佯稱為「玉山銀行客服」、「台北 周祥春 警官」、「檢察官」等人之名義,撥打電話向陳碧桃詐稱略以「你涉嫌非法洗錢案件,須將帳戶內之金錢領出提出監管,並要準備50萬元來交保」等語,致陳碧桃陷於錯誤,乃於同日某時,至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大里農會領出50萬元之現金,再由宋家恩於111年7月26日11時7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號前,向陳碧桃收取50萬元之現金。宋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2吳采億詐欺集團某不詳之成員自111年7月26日8時30分許起,先後佯稱為「彰化縣員林市戶政事務職員」、「警察人員」、「 張介欽 檢察官」等人之名義,撥打電話向吳采憶詐稱略以「你涉嫌非法洗錢及提供人頭帳戶案件,須將帳戶內之金錢領出」等語,致吳采憶陷於錯誤,乃於同日領出63萬元之現金,再由宋家恩於111年7月26日15時5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旁空地,向吳采憶拿取63萬元。宋家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扣案物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廠牌ViVo黑紅色行動電話1支2廠牌Redmi藍色行動電話1支3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4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5黑色短袖上衣1件6黑色長褲1件7黑色NIKE運動鞋1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