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910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910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2年4月28日│3,00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CH256611││├──┼───────┼─────────┼───────┼──────────┼────────┼──┤│002│92年4月25日│1,00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CH256612││├──┼───────┼─────────┼───────┼──────────┼────────┼──┤│003│92年5月2日│2,00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CH256613││├──┼───────┼─────────┼───────┼──────────┼────────┼──┤│004│92年4月22日│2,00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CH256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