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童宇彥 即童韋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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