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眾益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洪忠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即總請款單、本票及切結書,聲請人請求給付之金額為總請款單上所列622,205元,然總請款單之客戶名稱為耀陞營造有限公司,且無債務人洪忠信之簽章。又債務人洪忠信簽立之本票及切結書所載金額均為622,000元,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洪忠信給付622,205元之請求權依據。
二、另本票之發票日與切結書所載日期均為106年4月29日,故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忠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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