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號上訴人哈佛人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旭明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上訴人 林王秀鶯 (即 林照森 之承受訴訟人)
林慶興 (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林澔鑫 (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
林哲彬 (即林照森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因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以公告現值三分之一價格取得系爭土地有違常情,並就相關前案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7號拆屋還地事件有所陳述;又上訴人係自受託人頂美國際有限公司以買賣為原因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就此情形,前案判決主觀效力有無疑義,有調取該案卷宗以供兩造攻防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