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二號
上訴人乙○○
甲○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惠珠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一二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