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0條│├─────────┼─────────┼─────────┤│犯罪日期│96年2月16日│96年2月16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偵及││察署│察署││查案├─────┼─────────┼─────────┤│年號│案號│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度││字第1485號│字第14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20日│96年9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間或罰金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以新台幣壹仟元折│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附註│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其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