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陸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鈞院94年度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5年度家催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5年8月11日及95年9月16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於96年3月10日(對繼承人)、96年11月15日(對債權人等)屆滿,另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10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5年10月9日屆滿,合先敘明。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83條第項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三)被繼承人甲○○遺有臺北縣新莊市○○段○○號等14筆土地、輔仁大學郵局存款息新台幣25,109元、臺北縣新莊市農會存款息2,740元,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載遺產總額為14,958,086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49,581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7,488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即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共計157,069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
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5年度家催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繼字第215號、95年度家催字第176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遺有臺北縣新莊市○○段○○號等14筆土地、輔仁大學郵局存款息新台幣25,109元、臺北縣新莊市農會存款息2,740元,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載遺產總額為14,958,086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影本1紙為證。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7,488元(含本件聲請裁定程序費用新台幣1,
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1紙、墊付費用單據影本6紙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甲○○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新台幣149,581元,以及墊付費用新台幣7,488元,合計共新台幣157,069元。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上開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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