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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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素雲 相對人方成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武玉玲 、 陳明助 於民國(下同)
100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月29日,並以第三人武玉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0年11月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武玉玲、陳明助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1年6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崁頭厝││0000-0000│旱│3086.00│2分之1│方成文應有部分1/2││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