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1號聲請人宏宗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仙查 代理人 楊正彥 相對人 何萬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第三人 張昭吉 於民國(下同)78年2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巨鹿木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8年2月20日起至88年
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持有第三人巨鹿木業有限公司所簽發、面額1,000,000元之支票乙紙,詎於78年8月19日提示,竟遭拒絕往來戶存款不足理由退票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退票單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4月30日雲院通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61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巨鹿木業有限公司、張昭吉表示意見,而第三人巨鹿木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本院另於101年6月26日通知其董事 李祥 表示意見。除第三人張昭吉於100年3月11日死亡外,該通知已分別於101年5月2日、101年6月28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李祥,惟相對人、第三人李祥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棋盤厝││0000-0000│旱│1077│全部│││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