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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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辛○○被告丁○○
庚○○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乙○○
甲○○戊○○丙○○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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