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6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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