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95號、95年度執字第7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甲○○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3份、戶籍資料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11月30日投檢良執明95執助427字第199992號函暨所附具之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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