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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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告 郭東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琮凌 、 許柏樟 、 蔡勝年 、 陳韋廷 、 賴祉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