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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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黃麗玟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