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債權人亞太生活首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潔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聖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8,090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金額不符)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