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甲000000A號男子(即甲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制性交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