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張太祥 律師被告 陸泰陽
楊淑婷 邱清泉 林祉言 (原名: 林夙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