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李采蓉 被告 陳冠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