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詠鈞 被告 陳勇志 即最潮網購團
陳勇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志即最潮網購團、陳勇志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捌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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