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田定忠 被告 田向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