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邱惠如
章曉梅 被告 黃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25,000元(計算式:原告與被告合資購買本件房地、停車位之出資額比例30%x本件房地、停車位交易價額54,750,000元=16,4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8
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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