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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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 訴訟代理人 藍國峰 被上訴人樽龍文創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貴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伍逸康
法官周素秋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