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李婕安
陳景隆 原告與被告 王彩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中之標的物有關建物部分,即臺中市○里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巷○○號建物,若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如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供參,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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