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3年度東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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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徐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