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薪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薪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薪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3.25(聲請│100.7.11││││書附表誤載為│││││100.3.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60號│毒偵字第238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705號│2475號│││├────┼────────┼────────┼────────┤││判決│100.06.30│100.10.13││││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705號│2475號│││├────┼────────┼────────┼────────┤││判決│100.07.19│100.1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執│臺中地檢100年執││││助衡字第1731號│衡字第13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