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9號原告 曾毓鍇 被告 曾耀宏
李永田 萬榮彩 萬榮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耀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7,392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面積694.2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3=71萬7,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被告曾耀宏、李永田、萬榮彩、萬榮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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