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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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2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羅淑美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399號第一審之訴提起再審,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6,551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