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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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九六號
原告海德堡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叁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